承包人無資質 法院判決:發(fā)包人應對承包人雇傭雇員受傷承擔連帶責任
2020-12-31 14:39:52
來源:法制周報 | 編輯:李林俊 | 作者:鄭梅 | 點擊量:22268
法制周報訊(通訊員 鄭梅)明知承包人無相應資質,某公司仍將項目發(fā)包給承包人,那承包人雇傭的工人在工作中受傷,公司是否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?近日,岳陽市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,判決發(fā)包人某公司與承包人王某共同賠償吳某各項損失8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:某公司將工程項目勞務部分發(fā)包給王某,王某雇請吳某從事勞務。吳某的工資由王某發(fā)放。2019年10月的一天,在工作過程中因發(fā)生鋼筋倒塌事故導致吳某受傷。之后,吳某住院共花費醫(yī)療費2萬余元,該費用由承包人王某墊付。經(jīng)鑒定,吳某的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。
法院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中“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(jù)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?!币?guī)定,王某作為雇主應盡到安全保障和提醒義務,其對吳某的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;吳某作為雇員,在工作過程中具有安全注意義務,應承擔次要責任。再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(chǎn)事故遭受人身損害,發(fā)包人、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(fā)包或者分包業(yè)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(chǎn)條件的,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該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王某作為個人未具有相應的資質或安全生產(chǎn)條件,而將勞務分包給王某,其應與王某對吳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綜合該公司、王某與吳某各方過錯程度,法院認定吳某承擔20%的責任,公司與王某連帶承擔80%的責任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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